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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週

閃光燈基本使用

閃光燈基礎理論,內置閃光燈與外接閃光燈、直打、跳燈 瞭解閃光燈基本用法及其差異 學會使用閃光燈
第二次外拍活動 風景與人文 練習不同題材拍攝及光線運用 成果照片


說明書  Nikon SB 900 SPEEDLIGHT

              Canon 580EX II SPEEDLITE
 

閃光燈的認識與運用技巧

一.閃光燈使用在攝影中實為不可或缺的一門學問,利用現今數位攝影中功能強大的閃燈系統,實可創造豐富多變的光線及光影。

二.每當進行攝影時(任何題材),我總會思考,這樣的環境光線恰不恰當,還需要什麼光線,閃光燈能夠發揮嗎?加上閃光燈的光線對照片會是加分還是減分的效果?

三.熟悉閃光燈的原理、規格功能、應用方法,加上熟悉的相機操作,你將可拍出與眾不同的作品。

 

光的物理性質

直進性
 
反射
光線遇另一介質反射的情況是指入射光反回原介質的情形,反射定律可以下列三原則來解釋:
�入射線、反射線與法線在同一平面上。
�入射線與反射線在法線的兩側。
�入射角等於反射角:
折射
光從不同密度的介質穿過時發生的偏折現象為折射,不同介質可以出現不同的折射角,由該介質的折射率 來決定,並遵從斯涅爾定律
�光速在不同介質中亦會轉變:
當 時,折射光沿著介面運行,這時 稱為臨界角 ;當時,入射光則完全反射回原介質,稱為全內反射。
全內反射
全內反射是光折射的一個待殊情況,當光線由密度較高的介質(光密)到密度較低的介質(光疏)且入射角大於臨界時,即,則只有反射光線,沒有折射光線,這現象是為全內反射光纖就是應用這現象來運作。
光徑的可逆性
在干涉與繞射可忽略的情況中,入射光線與反射光線的可交換性。就是在一條光徑的終點,發出反方向的光,此光可沿原路徑回到原來的起點。在介質分界面處應用光路的可逆性可導出關於反射率和折射率的斯托克斯關係。
點光源製造出的光線,離點光源距離愈遠,光線愈弱,與距離平方成反比,即4M距離的光線只有距離2M光線的1/4。(不考慮折射漫射的因素)
干涉
干涉現象是波的一種特性。惠更斯1678提出光是一種波動後,由於得到兩列相干光源很不容易,所以波動說很長時間內沒有被證明認可。直到1801,才由英國物理學家托馬斯·巧妙而簡單的解決了相干光源的問題。
繞射
繞射現象也是波的一種特性,是光在通過闊度與其波長相當的孔或縫時所發生的現象,光不會持續原來的直線路徑,而是作扇形發散狀。
對於135相機來說,閃光燈的機動性是非常高的,尤其現在的相機無論是雙眼相機或單眼相機,也都有具備內建的閃光燈設備。
一般來說相機的閃光燈可分為二種類型:一種是屬於內建式閃光燈(隱藏式),屬於相機本身結構之一。內建式閃光燈又可分為固定式及可外彈的隱藏式閃光燈,
另一種為外接式閃光燈,可以插接在相機身上的燈座,又稱為熱靴 HOT SHOE。
這種外接式閃光燈靈活應用性更高,造型、樣式及功能的差異也相當大,大多能做出傾斜、旋轉、仰角、投光寬度及各種不同的輸出光量。而且插上相機的熱靴後,立刻與相機結合變成電子迴路操作系統中的一部份,可快速的感應出適當的閃光出力,以獲得正確的曝光。
我們在購買閃光燈時,常在規格表中見到閃光燈一欄,標明:GN值(閃光燈出力指數)!GN 是GUIDE NUMBER的縮寫,也就是『閃光燈光度指數』。它以感光度 ISO 100 度的軟片或數位相機為計算標準,其公式為:
GN(m) = 光圈級數( f值 ) x 攝影距離( m )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公式,例如閃光燈距離被攝體5公尺(m),使用GN20的閃光燈時,光圈應為 f/4。如距被攝體約7公尺時,光圈就應調至 f/2.8。不過這是基本換算,在拍攝時還要視當時的環境、主體反射率、以及焦距之長短和是否使用閃光柔光罩、濾色片等作調整。有時根據不同的長度單位,GN值又分為 GN-m及GN-ft兩種,前者以公尺( m)為距離單位,後者以英尺(ft)為距離單位。 通常以ISO  100來計算
採用內建式閃光燈時,因閃光燈本身體積小,GN值也不大,一般都在GN11∼GN14左右,攝影距離相形的也被限制在3∼5公尺左右。而外接式的閃光燈從GN20∼GN38以上都有,光量出力較大,對於環境的適應性相對的提高。
 GN 值方便的地方在於,以此為標準增減使用之光圈就可拍攝了。不過,現在大多數的相機為了方便起見多直接標明閃燈的距離,不用 GN 這種麻煩的參數!另外一點要注意的是在戶外使用閃光燈時, GN 會低於閃光燈上所標定的數字,這是因為 GN 值是根據『室內』的反光天花板或牆壁所量測。在戶外,投射到主體的光會降低一些,可依據標定 GN 值的 2/3 來設定。

當相機ISO 加倍時,閃燈GN值乘上1.4倍

閃光燈功能介紹

內建式閃光燈:
�一般來說相機內建式閃光燈並沒有太多的閃光燈功能留給使用者,充其量是把閃光燈功能加以程序化:以『全自動』、『強制閃光』、『強制不閃光』、『防紅眼』、『慢速』加以設定。少數高檔的數位相機或單眼相機可使用專屬的外接閃光燈,才具有許多單體閃光燈的手動功能,增加了攝影適用範圍。輔助閃光的應用是通過對現有光形成的陰影部位增加照明的方法來減小陰影的影響,由於相機的智慧能力尚不及人腦的應用配合,因此,在使用閃光燈時還是必須對其功能特性詳加瞭解:
1. 全自動閃光
�由相機內含的測光表自動判斷是否使用閃光燈,若是光線不足,便會自動地啟動內建或外彈式閃光燈。這種測光方式稱為TTL測光。
�TTL的全名是(Through The Lens),是一種直接測定透過攝影鏡頭光線亮度的測光方式,亦即測光儀器是位於相機內部,此種測光方式,可較為精確的計算出曝光量,決定正確的曝光值。一般而言,「全自動閃光」的模式可以適用於大部份的狀況。

 2. 強制閃光

�強制要求相機啟動閃光燈打光,最常應用在逆光攝影(主體處於背光下)時,利用閃光燈加以補光,以免拍攝的主題或臉部過於灰暗。

�使用強制閃光模式,背景本身也不會因為需要加大曝光級數,而完全淡化。

3. 強制不閃光
�強制要求相機不要啟動閃光燈。在光線較微弱時,會使快門相對延長,此時需要使用腳架加以配合,例如,強調現場燭光晚會效果、翻拍或在攝影棚中運用石英燈拍攝時,便常使用「強制不閃光」的設定。
4. 消除紅眼
�主要是透過閃光燈的預閃,促使瞳孔做某種程度的收縮,以減小反射回來的紅光。一般有二種方式,一種是預閃一次強光,另一種讓閃光頻閃數次,待瞳孔適應之後,再執行主要的閃光同步,適用於正面拍攝人像作品時。不過效果有限。
5.慢速閃光同步( Slow)

�在微弱的光線環境下拍攝時,如果使用高速閃光燈,很容易造成主題明亮,背景卻非常地暗,拍攝出來的作品會與眼見的實景有很大的落差,因此有些內建式閃光燈提供了『慢速閃光同步』功能,相機本身會將快門的速度延遲變長,以改善背景過暗的情形。在夜間要同時兼顧拍攝人物與景緻時,可使用慢速閃光同步功能。

6.後幕閃燈模式(Rear Flash

�所謂的後簾模式(Rear Flash),指的是曝光快完成時,才啟動閃光燈,此模式較高檔的數位相機或單眼相機中才有。相當你在移動相機進行追蹤攝影的同時,加上使用閃光燈凝結瞬間動作,較長的快門時間和瞬間曝光會使這兩種狀態同時顯現在作品上。部分廠牌的數位相機如:Olympus 很喜歡將這種功能附在閃燈選擇之中,就是『後幕閃燈』。

外接式閃光燈:

外接式閃光燈種類非常多,有時功能會複雜到讓初學者眼花撩亂,甚至望之卻步,但歸納起來還是有一些基本功能可向各位介紹:
首先說明各種閃光燈基本的測光及連動方式:

 

1 .TTL方式:

�這是目前絕大多數的閃光燈測光模式,基本功能在內建式測光表中說明過,不再贅述,茲將其特性整理如下:

�透過相機鏡頭的光量測光,因此準確率大大提升。通常有三個接點以上與熱靴連動。

�相機本身測光模式最多可達九種,要發揮最大功能必須搭配專用/相容閃光燈,否則無法連動。

�因為與相機同步測光,因此快門速度可搭配的幅度大為提升,不再限定於1/60秒以下,可達1/200~1/250秒。

�可以透過程式設定,決定閃光燈與現場光源的比例,設定為主光源或補光。又有TTL AE模式。

2.M模式

可設定閃光的輸出量一般從全光1/1、1/2、1/4、1/8、1/16、1/32、1/64、1/128,大部分機種皆可再細分1/3EV

M模式在不同背景、主體遠近改變後都需重新設定,

3.頻閃模式

可設定單次快門多次閃光

4.離機遙控

可將外接閃光燈與機身分離使用,已躋身遙控閃光燈作用

閃燈機頂使用

背景光與閃燈光調和

色溫差異處理--白平衡

閃燈直打

跳燈使用--有白色、淺灰色天花板、牆面時可使用,天花板不宜過高3M-4M尤佳

 

內建及外接

內建:GN值小,約12左右,位置固定,無法調整方向,專業全幅單眼相機大部分都不具備此裝置

外接:GN值大,視機型可調整燈頭方向單軸或雙軸,可在機頂使用或離機遙控使用,須使用AAA電池4顆

發光方式:配合機身曝光模式

TTL

A模式

M模式

 

 

 

 

照片公開使用相關法規與辦法 轉載自維基百科討論:合理使用

http://zh.wikipedia.org/zh-tw/Wikipedia_talk:%E5%90%88%E7%90%86%E4%BD%BF%E7%94%A8

 

圖像的合理使用與肖像權

在合理使用人物的圖像時,是不是還應該注意到肖像權的問題?其他語言版本(德語或英語?)好像是,照片中如果出現的不是公眾人物,必須征的照片中人的同意方可使用。但是什麼才算是公眾人物呢?

另一個問題是,人物出現的狀況,如果只是背景的路人甲乙丙丁戊,不小心被框進畫面中,像這樣的人物肖像權會有需要一一徵詢嗎?如果說看得出來對方身份的人像需要,看不出是誰的模糊影像或背影就可以不用,那中間界定的模糊地帶可就大了。不過,依照現實生活中的狀況,我倒是覺得徵詢同意的要求有點太過頭了,舉例來說,Michael Jordan是我們都耳熟能詳、對於個人肖像權要求非常嚴格的一位運動員,只要是籃球遊戲無論什麼品牌幾乎都會把那時的芝加哥公牛隊23號球員用神秘黑影或問號之類的方式代替。但假如今天有某狗仔隊攝影師在芝加哥的大街上拍到Jordan在馬路邊閒晃的畫面,並且拿到公眾媒體上張貼發佈,基本上這張照片的權利應該在創作它的攝影師手上,他甚至可以把照片拿去賣錢,縱使Jordan很火也無法制止或控告。如果公開自己的創作得徵詢被拍攝者的同意,那麼那些八卦報紙雜誌根本都可以收攤下架了,因為被拍到的明星只要事前有先宣告自己的肖像權,就可以完全杜絕這種困擾,我不相信他們會不採取這措施,也勝得被狗仔隊追來追去過著雞犬不寧的生活。

因此,以著作權的角度來說,這應該不是大問題,我想別的語言版如果針對這部分訂出很嚴格的標準,應該只是基於沒事別惹麻煩造成爭議的前提,而不是真的在意版權問題吧?

版權(著作權)與肖像權分屬不同的性質。著作權是以財產權為主,但是在某些法域也承認著作人格權(台灣就有),然後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也就是賣斷),也可以授權給他人使用(也就是不賣斷)。肖像權則是屬於人格權,它只能授權而不能轉讓,不過隨著全球化及商業化,某些名人的肖像,特別是為某些產品代言的知名人士或是有簽經紀合同的名人肖像就具有財產價值。是否與肖像權有關要從圖片的構圖來看,也就是說這個人是不是照片主要拍攝的對象,如果是,那就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如果它在構圖上不甚重要,那就不需要原權利人的同意。然後要注意的是,攝影作品著作權(版權)跟肖像權的權利人通常不是同一人,我們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部分是在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裡面就有規定什麼叫合理使用),肖像權有沒有合理使用?有的!可是它就是要回歸到一般法律的判斷,包括使用目的是不是正當(比方說是為了報導新聞等等)、拍攝目的是否正當、會不會造成他名譽醜化或是隱私曝光(在這邊會討論到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較低)等等,換句話說,如果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是最不會引起爭議的。

 

 

時間表與準備事項

實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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